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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审判阶段能做那些工作?
2010-04-14 09:30:25 来源:杨汉卿
律师在审判阶段能做那些工作? 审判阶段一般是指刑事案件从法院受理检察机关起诉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这个阶段,被告人家属等案外人员仍然只能通过律师才能见到被告人。这个期间一般被告人羁押的期限为一个月,特殊情况下延长半个月。在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的亲友则可以会见。 一、《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律师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三、律师的作用 1、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无需经过批准,可以随时会见。此阶段会见主要是了解案情和被告人心理状态,听取被告人对案件的看法,对案件存在的疑问。律师可以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3、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4、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5、律师发现有侵犯被告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6、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7、制作阅卷笔录,制作质证意见,撰写辩护词。 8、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发表代理意见。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的情况时,有权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 9、辩护律师庭审结束后,应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并及时提交法庭。 10、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间内,辩护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询问其是否上诉,并给予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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